广西出台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士兵退役 自助就业享优惠
日前,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宣告《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在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方面,提出了许多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退役安置】
3种情形可享异地安置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选择入学或者复学的,其安置地为批准入伍地;选择不入学或者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不少退役士兵都倾向在南宁、柳州等条件较好的城市安置,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异地安置?《办法》明确了可以异地安置的3种情形,明确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社保关系】
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工龄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工龄,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时间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因伤病残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安置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其参保缴费不足部分应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补足。
【工作安排】
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接收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接收安置的比例,优先招录或者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此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接收安置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就业优惠】
自主就业可领补助有免费培训
《办法》明确了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办法》规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在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退役1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同意,可在第二年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财政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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