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下月实施
本报讯(记者 赵金玲)《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范了退役士兵安置的安置原则、接收与移交、安置、保险关系续接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社会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职责。同时,明确了退役士兵的接收与移交范围。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选择入学或者复学的,其安置地为批准入伍地;选择不入学或者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另外,《办法》明确了服现役期间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同时,对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需要核准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规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对在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适当提高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同时,明确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排就业原则。《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接收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接收安置的比例,优先招录或者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另外,明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相关规定。《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工龄,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时间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因伤病残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安置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其参保缴费不足部分应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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