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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信用惩戒 维护财经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日报 2018-02-05 07:57 大字

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依法依规理财用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1号,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在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刚性不减,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向资金监管要效益,向资金监管要财力,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随着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保障任务的不断加重,广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过去的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912.89亿元,比2016年增长10.6%,增支471.19亿元。要保障如此庞大的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保障国家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有效落实,必须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从近年来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检查情况看,当前我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仍然存在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滞留闲置、损失浪费等突出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财税政策实施效果,迫切需要加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由于财政资金点多面广,面对庞大的监管对象,仅仅依靠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监督力量和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监管工作需要。建立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正是基于我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现实需要做出的重要改革,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力举措。

二、《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办法》出台,对于加强我区财政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整顿和维护财经秩序。对财政资金违规行为实行信用惩戒,将大大增加违规成本,能够对违规行为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促进财经纪律落实,维护良好财经秩序。二是有利于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对财政资金违规行为实行信用惩戒相当于给财政资金使用主体戴上“紧箍咒”,能够倒逼其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解决财政资金管理中“重争取、轻绩效”“重投入、轻管理”等问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违规主体列入负面清单,有利于建立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办法》共十三条,其中第一条为制定目的,第二、三、四条为负面清单的概念、内容、实施范围,第五条为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第六、七、八条为惩戒措施,第九条为负面清单工作机制,第十条为监督检查机制,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为适用范围、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一)信用负面清单概念。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对于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财政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二)信用负面清单内容及信息来源。信用负面清单主要记录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失范行为,包括失信失范单位名称、失信失范行为及信用惩戒措施等。负面清单记录信息来源于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自治区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有关文件。

(三)纳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包括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中介机构两方面。其中,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接受监督等方面违规问题,共10项;中介机构失信失范行为主要为在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环节违反执业规定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等行为。

(四)对相关失信失范行为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的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中介机构,视情况在财政资金申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负面清单反映相关市县因监管不力导致违规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缩减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对于负面清单反映财政资金整体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以及不按要求整改、绩效低下或实际绩效与政策目标偏离太大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暂停、削减甚至取消该项资金安排。

(五)信用负面清单工作机制。

资金申报环节,由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财政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有关内容纳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出具知悉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建立清单环节,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及时记录自治区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认定的失信、失范行为,确定相应惩戒措施,告知被惩戒单位。

申诉环节,被惩戒单位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在一定时限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自治区财政厅经核实后告知申请人,属于更正范围的应予以更正。在信息核实期间,惩戒措施暂不执行。

落实惩戒环节,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将惩戒措施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涉及限制财政性资金申报资格的,由区直各主管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落实相关惩戒措施;涉及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负面清单推送至相关网站平台,由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上网查询、落实相关惩戒措施;涉及调减、暂停及取消专项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

解除惩戒环节,惩戒期满后,信用惩戒措施自动失效。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行政处理处罚撤销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中央下达我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参照执行。

五、哪些失信失范行为需要记录到信用负面清单?

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自治区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件认定的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中介机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的失信失范行为,需要记录到信用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一)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会计报表严重失实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中介机构报告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且差距过大的;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中存在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等弄虚作假、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行为的;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包括: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有关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为其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未履行必要执业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或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

六、对信用负面清单中失信失范行为如何惩戒?

对于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的违规主体,视情况在财政资金申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财政资金使用单位惩戒措施。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的单位,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其中情节轻微的暂停申报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2—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惩戒措施。将其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情节严重受到责令暂停经营业务、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对失信失范行为的信用惩戒能解除吗?

信用惩戒到期后,惩戒措施自动解除。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行政处理处罚撤销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八、对失信失范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后,是否不再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

对失信失范行为实施惩戒措施并不影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理或处罚。

九、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何时执行?

《办法》自印发之日(2018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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