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将上“黑榜” 广西实行财政资金负面清单管理,对失信失范单位实施惩戒
本报讯(记者 王小欢)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据悉,从今年开始,广西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使用将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对失信失范单位将进行惩戒。这是广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随着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保障任务的不断加重,广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广西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912亿元,比2016年增长10.6%,增支471亿元。要保障如此庞大的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保障国家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有效落实,必须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办法》应运而生,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什么是信用负面清单?
信用负面清单是指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什么行为会被列入负面清单?
《办法》规定,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按照违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
1.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在财政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拒绝接受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主要指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凡经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查实并处理处罚的,均列入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将受到什么惩戒?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据悉,对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广西还将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利用,达到联合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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