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有规定 接种单位不得另收预防接种挂号费
2017年12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提出,在为期2年的试行期内,受种者接种第二类疫苗时,接种单位不能收取高于22元/剂次的预防接种服务费,不得另外收取预防接种挂号费。
更规范——
预防接种服务费为22元/剂次
目前我国生物制品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两大类。第一类疫苗为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常见的第二类疫苗包括甲肝疫苗、肺炎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复函》对广西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规范。
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适用范围有哪些?接种单位对受种者收费标准是多少?《复函》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的费用包括疫苗费用、预防接种服务费以及疫苗储运费。其中,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2元/剂次收取,该服务费标准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采购第二类疫苗后,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运费。储运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储存、运输发生的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原则上不高于广西近3年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的最高水平。但是,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接种单位不得再收取疫苗储运费。
更透明——
及时公布药品采购价格
此次出台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旨在让第二类疫苗收费价格更加透明化,尤其是广西将疫苗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每一位计划接种第二类疫苗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该交易平台(www.gxyxzb.gov.cn)了解药品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和采购价格。在该平台查询通知公告栏可以看到,多种第二类疫苗均详细列出了招标规格、剂型特点、生产企业、产地、入围价等信息。
《复函》要求,疫苗接种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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