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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三类毕业生可参与就业见习 获认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20万元

南宁晚报 2018-01-08 06: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史小辉)1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符合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为三类毕业生;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据介绍,广西从2009年起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截至2017年9月,全区先后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538家,累计接收3.12万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留用率约38%。为更好地发挥就业见习对就业的促进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并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多元化的见习岗位,故制定该《办法》。

《办法》规定符合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为三类毕业生,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另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还有一类是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就业见习,就是指这三类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见习基地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

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遵循“困难优先、双向选择、一次见习”原则:困难家庭毕业生及就业困难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协议;已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通过考核鉴定的人员,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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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基地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见习基地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等。

●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按1200元/人·月的标准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

3.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属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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