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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2月起试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上大医院看病要符合上转“指征”小病先在基层看 特殊情况可“越级”

桂林晚报 2018-01-05 13:16 大字

日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正式出台《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8年2月1日起试行2年。进一步明确“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逐级转诊模式,急危重症患者,老人、婴幼儿和孕产妇等特殊患者可以不受双向转诊限制,直接就医。

原则:逐级、就近、自愿转诊

“小病大看”很添乱,导致大医院永远人满为患,一床难求,一号难求,让真正患大病的人很受伤。“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才是合理状态,这正是近年来卫生计生部门大力推行的分级诊疗模式。

《规范》提出,双向转诊遵循三个原则。一是逐级转诊原则,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县区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必要时,根据病情及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可以越级上转患者。

二是就近转诊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情况和患者病情等因素,原则上实施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的除外)。

三是自愿选择原则。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应当尊重其知情权,介绍拟转往的医疗机构情况,由患方自愿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疗机构。

措施:上大医院或回基层需指征

到大医院看病,要符合上转指征;从大医院转回基层也需要符合下转指征。《规范》对此进行了明确。

上转指征包括超出基层医院诊疗范围,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的疾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科医院治疗等情况。

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手术后病情稳定、只需康复治疗或定期复诊,各种疾病晚期仅能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等情况,则应当从上级医院转回基层医院治疗。

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协作网或者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联合体协议时应当明确双向转诊事宜。上级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下级医疗机构。

与此同时,特殊情形可以不受双向转诊指征限制,比如突发急、危、重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妇、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参照《广西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试行)》,制定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各医疗机构也相应制定本机构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导目录。

说法:看病“不越级”还需强基层

医联体被认为是推行分级诊疗的重要载体。在一些医联体内,已经初步形成了分级诊疗的模式。

记者注意到,对于违反分级诊疗的就诊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规范》中并没有明确。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推行分级诊疗已经多年,但是目前尚未明显改变公众的就医习惯。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比如违反分级诊疗原则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或是大医院逐步取消普通门诊等,可能短时间内还是无法扭转现状。

不少市民则表示,“小病大看”确实添乱,但是也有不得已之处。基层难留住好医生,人往高处走,好医生都往大医院跑,病人自然也会跟着跑。“再说了,也不敢轻视小病,感冒也会死人,很多时候连医生都不敢轻易说是小病,经常把风险说得很大很多。”市民蒋先生认为,“小病大看”由来已久,根源不仅仅是公众的看病习惯。

业内认为,目前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公众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度还需要时间来建立。实施分级诊疗,关键是要“强基层”,基层医疗机构的水平提高了,病人自然而然会选择在家门口看病。

■链接:

下列特殊情形可不受双向转诊指征限制

一、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救治和住院治疗;

二、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等可就近直接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

三、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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