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工程款回扣465万元 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原所长翁科生一审获刑10年半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谢剑峰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原所长翁科生(被捕前系广西新康监狱调研员)涉嫌受贿罪一案日前已经宣判。被告人翁科生及其亲弟弟翁科伟因犯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和4年有期徒刑。
2017年7月19日,该案在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翁科生和翁科伟兄弟二人共同出庭受审(2017年7月20日晚报08版《原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翁科生受审 亲弟弟帮忙收钱一同被起诉》曾对该案庭审做过详细报道)。庭上,翁科生当庭认罪,而翁科伟虽然也认罪,但却对“共同预谋”这一指控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翁科生任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主管财务科。其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警苑公寓项目和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新址搬迁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广西某建工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给予的工程款回扣共计465万元。
被告人翁科伟在明知翁科生实施上述受贿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陈某的马仔庞某从陈某处收取上述回扣款后转交给翁科生,并从中分得现金19万元。2017年7月13日,翁科伟向法院上缴了这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科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翁科伟亦和翁科生共谋,帮助翁科生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翁科生积极参与,是主犯;翁科伟起次要帮助作用,是从犯。
同时,法院还依法驳回了被告人翁科伟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没有事先共谋,不应构成共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整个案件中翁科伟均积极与陈某的马仔庞某联系,在警苑公寓项目完工时,翁科生告知其陈某做的这个工程按造价的3%给回扣,让其帮忙找陈某要回来,其知道后去找陈某拿了回扣。
而在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新址搬迁的土石方工程中,翁科伟本来想参与其中做工程,后经与陈某协商,陈某愿意给予回扣的情况下,其放弃了该工程。在商谈回扣的比例时,其和翁科生、陈某均在场,将回扣的比例谈好。因此,其从一开始便知道陈某给予的是回扣,甚至连回扣的比例等都一清二楚。这些均足以证实翁科伟事先就回扣的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均有共谋。
最终,被告人翁科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翁科伟同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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