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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出炉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

北部湾晨报 2017-12-28 11:31 大字

1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消保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新修订的《消保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消保条例》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针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预付款消费、三包商品退货更换维修等消费环节,洗染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家用汽车产品、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等消费热点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纠纷处理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汽车产品退货条件更宽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已大量进入普通百姓家庭,汽车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加,主要体现在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苛刻、举证困难等方面。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更为宽松,增加了几种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例如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增加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发动机或者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针对大部分家用二手汽车销售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约定不明确,处理难度大,消费者维权困难等情况。《消保条例》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对二手汽车全面核查、检测义务,并将核查、检测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使二手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预付款消费有限制

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消费争议较多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当经营者发放预付消费卡时,《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处理?《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此外,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服务不合格赠品可不退《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承担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奖品、赠品,不得将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折价抵扣退款。

此外,针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销售附带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另行收费而发生争议的情况,《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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