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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附带性收费商品或服务应事先明示

南宁晚报 2017-12-26 06:28 大字

■本报记者 高宇峰

吃一条鱼,吃出“天价鱼”;一结算,莫名多了几项费用;维权时,消费者举证力不从心……今后这些“顽疾”都有了明确的解决办法。昨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消保条例》内容和亮点。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带性收费应明示

有时消费者买单时会发现突然增加了几项费用,消费时并未被告知。针对这类纠纷,《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前段时间,媒体上频频爆出“天价虾”“天价鱼”等事件。《消保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的单价、数量和规格。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同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

赠品也要有“三包”

购买前商家宣传“买一赠一”,购买后一些商家以赠品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保证义务。《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承担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奖品、赠品,不得将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折价抵扣退款。

买个螃蟹,绳子差不多和螃蟹一样重,经营者将包装、捆绑物等计入净含量变相短斤缺两。此外,一些商场长期打出“清仓价”“最后一天跳楼价”等误导消费者。对此,《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网购做好售后服务

电视、电话、网络购物后跟商家说退货,一些商家事先没告诉消费者经营地址及退换货方式,最后还玩起了失踪。《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投诉处理要给期限

有些消费者会遇到消费维权难的情况,一些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也会没有下文。《消保条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可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答复;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同时,针对消费者的投诉久拖不决的情况,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经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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