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政策解答
一、改革内容
(一)农业“三项补贴”如何改革?
答:2015年国家安排部分省开展试点,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广西为非粮食主产省,无此项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两项补贴资金的比例分别占80%和20%,而且每年两项补贴资金分开分别下达。
(二)什么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通过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对承包了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补贴的一项扶持政策。属于普惠制,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
但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什么叫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答: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是为了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一项扶持政策。属于特惠制补贴,按照“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原则进行补贴。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广西实际,2015-2017年此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需要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向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申请担保,逐步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计划在2018年开始,此项补贴将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的补贴方式方法以自治区制定印发的文件为准。
二、改革目的意义
(四)为什么要对农业“三项补贴”进行改革?
答: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改革后的补贴资金直接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同时,在资金发放操作上,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系统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工作环节,可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一性,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也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三、补贴对象、范围
(五)补贴资金发放给谁?
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给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承包耕地的农户包括参加土地二轮延包的农户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农户,不包括通过土地流转,到农村租地种植的经营者。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规模种植粮食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包括通过土地流转,到农村租地种植的经营者。
(六)外出打工的农民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答:可以。不管农户是外出打工还是务农耕种,只要其承包的耕地符合补贴条件,都可以按补贴范围的面积领取补贴。
(七)依据什么面积进行补贴?
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以农户为单位,广西原则上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为依据。对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市、区),可以选择二轮承包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其中一种类型面积为补贴依据,具体以哪种类型面积为依据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统一按照确权登记面积进行补贴。
(八)对暂时无法实测登记的耕地能否领补贴?
答:对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九)农户耕种村组机动耕地的能否领补贴?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原农户耕种的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给予补贴。
2.农户耕种村组机动地,村组已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可作为农户的补贴面积依据,给予补贴。
3.农户耕种村组机动地,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不能给予补贴。
(十)国有农场的农工承包农场耕地,如何申请领补贴款?
答:国有农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场职工的(含职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并且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补贴资金直接可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
国有农场承包给职工的耕地面积应该按照地域管理权限,报送农业部门,以便列入耕地承包面积统计范围,作为分配补贴资金的依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农业(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十一)国有农场自行经营的耕地,是否可以申领补贴资金?
答:国有农场的耕地由农场经营耕种的,原则上不给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但如果进行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可以享受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按规定进行申请。
(十二)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答: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地力。8.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十三)设施农业用地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这些农用地,经营者在建设之前已与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了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十四)农户在耕地内种植果树、茶叶、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如何划分哪些可领补贴?
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实现“粮藏于地”,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因此,凡是对耕地地力有影响的,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地力的,如种植多年生的果树、茶叶等,不得申领补贴;但种植一年生的瓜果类、蔬菜等经济作物的,对耕地地力没有影响,均可申领补贴。
(十五)不予补贴的耕地如何认定?
答:对是否给予补贴存在争议的耕地,按照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报本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确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四、补贴标准
(十六)每亩补贴标准为何每个县不一样?
答:自治区根据各县(市、区)上年的粮食播种面积和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或确权登记面积)、绩效评价结果等有关因素,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到各县(市、区)。由于每个县(市、区)选择的补贴面积依据不同,而且最后核实、公示后汇总合计的补贴面积数量也不相同,因此测算出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就不一样。
(十七)每个县的亩平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每个县(市、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当年补贴资金总规模加上上年结转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另行安排的资金,作为当年补贴资金总规模,按经地方政府审核确认的全县(市、区)补贴总面积,计算出本县耕地地力保护的亩平补贴标准。
(十八)除了公示补贴面积外,为什么要在村委另行公告补贴标准?
答:因为在补贴面积公示时,仍无法计算全县补贴标准。当全县的补贴面积经审核、汇总后,再计算补贴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通知各乡镇在各村委张贴补贴标准的公告,以便农户计算、核对补贴资金。
五、补贴的方式方法
(十九)以什么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答: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折(卡)通”,农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
(二十)补贴资金何时发放到农户?
答:按照国家文件通知要求,一般要求在上半年完成发放,即6月30日前发放到户。
六、工作步骤
(二十一)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哪些步骤?
答:主要包括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报批,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等,主要环节有:
县级选择补贴依据(面积)→通知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各村委补贴面积登记(包括农户的基础信息)和公示→汇总呈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县级农业部门牵头抽查审核→县农业局汇总和测算全县补贴标准(报送县财政局)→县级财政、农业两部门共同制定补贴方案(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农业部门要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专门账户。
(二十二)农户的基础信息为何要经村委会签字盖章?
答:村民委员会作为“三农”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对农村最熟悉,也最了解农户的基本情况,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乡镇政府是如何核实农户的补贴信息?
答: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对有变更的农户信息进行逐户审核,特别是存在非农建设征用耕地、改种水果、长期弃耕撂荒等应核减面积的村屯,是审核重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时,应向农户进行解释,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信息情况进行调整。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二十四)乡镇政府如何组织补贴面积公示?
答:由乡镇政府负责公示,完成村级审核、调整和变更后,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标明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网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
(二十五)县级如何开展补贴面积审核?
答: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求至少对每个乡(镇、街道办)随机抽取1/3的村,每个村抽取2-3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抽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二十六)为什么县级要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
答:因为在县级审核中可能发现存在问题,需要存在问题的乡镇进行修改完善。为确保乡镇公示面积、县级审核批复与最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要求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补贴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便日后查对。
(二十七)农户外出务工,如何管理农户“一折通”存折?
答:“一折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实行实名制。应直接由乡镇财政或农业的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折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或农业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折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外出务工的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七、责任分工
(二十八)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根据2001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宣传等工作。
(二十九)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单独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信访受理、总结工作;牵头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工作;配合农业部门补贴面积审核等工作。
(三十)农业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实施方案报批、批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辖区内农户基本信息和补贴面积的登记、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宣传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
(三十二)还有哪些部门参与政策落实管理与监督工作?答:各级监察、国土、审计、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农民关于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局提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银监局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各地如何开展政策宣传?
答:通过印发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县、乡镇按要求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三十四)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答: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本通“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折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三十五)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予以全区通报。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六)发现问题如何举报?接到举报如何处理?
答:从自治区到村委会都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受到法律保护。自治区农业厅举报电话:0771-2182605,自治区财政厅举报电话:0771-5331645,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0771-5852714。
接到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及时向本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被举报所属地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责成纠正。必要时,自治区可组织工作组进行复查处理。
(三十七)各地如何完善档案管理?
答:县、乡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三十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吗?答:是的,一是列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要求是:“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没有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得0.25分;省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二是列入设区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范围,要求是:“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贴,没有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得0.75分,否则不得分。市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出台了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
(三十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为什么要进行绩效评价?
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财农〔2016〕2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对市、县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四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评价如何开展?
答:一是年初各市、县(市、区)应设置绩效计划目标,内容可参考自治区印发的内容格式。
二是每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和评分表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
三是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市、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十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评价内容有哪些?答:采取百分制进行评分,并通过查阅项目台账、档案资料、现场核验、走访农民群众等,对项目实施整个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具体评价指标内容由评价专家组设置,一般包括4个方面:
一是投入,占10分。包括计划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细化,资金落实情况。
二是过程。占20分,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合法。
三是产出。30分,主要是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进行逐项评价。
四是效果(重点体现耕地地力保护、绿色生态)。40分,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农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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