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工商部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 不能取得事实资料 可申请异地执法
本报讯 (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甘孝雷)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异地工商部门执法协助?昨日,记者了解到,广西工商局近日印发并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试行)》,明确本辖区发生的案件,3种情形可以请求异地工商部门执法协助。
“异地执法协助制度”,是规范全区工商部门跨行政区域执法协助工作,保证执法统一性。县(区)、市工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工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等3种情形可以请求异地工商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协助。跨行政区域执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提供具体信息和协助作出行政行为。
“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还规定,工商部门需跨行政区域执法的,应当会同当地工商部门执行,当地工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行政区域执法协助请求一般向同级工商部门发出,因行政协助请求发生争议的,共同的上一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请求部门与被请求部门共同的上一级工商部门决定。被请求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行政协助,共同的上一级工商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可以申请异地工商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协助的3种情形
●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工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其他需要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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