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放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
自治区地税局2017年11月下旬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7年12月23日起,放宽困难减免申请的条件,其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
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调整增加为以下五种:
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
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顾 闻 徐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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