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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账户使用范围扩大自治区本级医保账户可“家庭共享”

北部湾晨报 2017-12-12 11:58 大字

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执行,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可通过“个人账户共济”操作,使用账户资金支付配偶、子女等的医疗费用。

授权绑定,配偶父母也可用

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即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均为使用人)在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由于个人账户共济目前只限于在自治区本级基本保险定点医院使用,所以在自治区本级定点以外不可以使用个账共济。但是,在授权人与使用人参保地不同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例如,本人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父母在桂林参保,父母在桂林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不能使用个账共济,而父母在自治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则可以使用个账共济。

不必排队,网上操作更便捷

据悉,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三种方式均可进行个人账户共济授权、变更授权的操作。

例如,使用手机关注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成功绑定社保卡后,点击“业务办理”、“医保个账共济授权”就可以进行授权绑定及变更操作。广大市民可以不必跑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授权,选择微信公众号或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将更方便、更快捷。

账户共济,有些事项要重视《通知》规定,使用人在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卡,并按照规定程序结算费用。此外,授权人所提供绑定使用人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对频繁进行授权变更的信息进行监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涉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将中止相关授权,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醒参保人员应增强社会保障卡及密码管理的安全意识,因社会保障卡丢失及密码泄漏导致的个人账户余额损失,将由参保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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