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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社会机构以及公众,在保护未成年人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责任 广西出台法规拉起保护“大网”

南国早报 2017-12-11 16:57 大字

南宁市民主路小学,家长在学校门口等候学生放学。 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愿朋友圈

不再“找小孩”

南国早报记者甘宁蒋晓梅

减少孩子走失事件的发生,不能止于完善家校社群的道德关爱和“找孩子”的寻人网络,更需要法律制度查缺补漏,保驾护航。

12月1日,《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把我区多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不少法条的立法完善度在全国同类型法规中走在前列。其中,禁止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等法条,为减少走失事件拉起了“保护网”。记者采访了《办法》的主要起草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学教授魏佳,详细解读这些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家庭责任:父母不得放任孩子离家出走

1

法规要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未满八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旷课、流浪、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解读:

“要解决一些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问题。当小孩难管教时,有的父母会说‘我教不了,给国家给政府教吧\’。这种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魏佳说,《办法》明确了父母对孩子的首要责任,这是每个家庭必须注意的原则。父母不能因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不允许把父母应尽的责任推给社会。

“未满八岁不能独处”条款,让很多家长惶恐:留孩子独处算违法,大人要上班要谋生怎么办?

魏佳解释说,该条款已考虑到现实情况,加了前缀条件“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如果环境安全,那么留孩子短时间独处没有问题。但一旦发生孩子独处时走失、人身安全受威胁等事件,家长就涉嫌违法了,比如时有发生的孩子独自在家掉出防盗窗事件等。如今很多家庭在孩子上小学后不再接送,而一二年级的小孩还未满八周岁,如果家校路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家长有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该条款还考虑到了有病症等障碍的孩子,指出“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不在八周岁之限。

旷课、流浪、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行为,也会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境地,家长也不能放任不管,必须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

魏佳指出,《办法》对这些细节行为的指示非常明确,都用了“应当”“不得”等词语,而不是“可以”等有选择性的词语,这对家长的行为是非常有力的规范。

2

社会保护:委托监护情况需知会各方

法规要点:

1、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住所地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应当对委托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监护人。

3、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与监护人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将未成年人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监护人应当听取意见建议。

4、父母应当在外出务工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并经常保持联系。

5、父母外出务工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解读:

留守儿童基本都是委托监护,祖父母或亲戚等委托监护人因年老体衰或力不从心,对孩子有可能疏于照管,而这种监护又缺乏父母和他人的监督,往往成为孩子走失、离家出走、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原因。

魏佳表示,《办法》的一个重要立法思维,就是尽可能多地把相关部门纳入职责体系和监督体系中来,用更多的眼睛来盯住未成年人的安全。

上述的5项法条,强调构建未成年人、家长、学校、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之间的联系机制,且用词都是“应当”,就是要求各方的信息渠道做到及时和透明。一旦处于委托监护下的留守儿童出现危险,各方能够迅速知悉并采取干预措施。

如近期的西林两男童扒车底去找父母事件,诱因就是孩子听了“善意的谎言”,以为父母在百色。如果监护人、村委、学校各方能保持联系,掌握家长真实信息,孩子能跟父母经常沟通,就不会走上这样的冒险之旅。

对于做不到“经常保持联系”的留守儿童父母,有何惩戒措施?魏佳透露,以后有望把未成年人保护执行的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对于逃避责任的父母,让其票难买、卡难刷,寸步难行。“如果为人父母不负责任,哪怕在外面混得再好,挣再多钱,在社会上照样抬不起头”。

法条中出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办法》对未保委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工作范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出现职责真空或者责任推诿。

未保委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这个机构将对落实《办法》起到重要作用。

3

公众参与:鼓励提供临时照管服务

法规要点:

1、鼓励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暑假为本单位职工十二周岁以下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组织购买未成年人事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3、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或者生活无着的,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在必要时予以协助。

4、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明的,应当将其送至救助场所。

5、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抄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告知报告人和未成年人。

解读:

对于未成年人的临时照管服务,过去缺乏相关立法,职能部门想要有所行动,却无法可依;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心在这方面做善事,也苦于没有渠道。

《办法》实施后,这些积极的行动得到法规明文支持。魏佳解释说,《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把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校园安全、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心理疏导和救助帮扶等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内,“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

比如说,走失或离家出走的小孩,寻回后需要做心理疏导,但警方、学校、社区不一定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做的效果也未必好。如果政府购买了服务,就可以由专业的社工来给孩子做疏导。

魏佳举了一个实例,某地某校一名学生的父亲去世,母亲不告而别,孩子生活无着。校长于是安排老师轮班做保姆,让孩子吃百家饭。这样虽是出于好心,但长此以往,干扰了学校的正常工作。《办法》出台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思路,应该是报告政府,由政府利用公共服务体系来救助帮扶。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鼓励公众参与。这也是《办法》的立法思维之一。群众在路上发现走失的孩子及时报警,既是美德,也是法律的要求。走失的未成年人往往处于生活无着、人身安全陷于极大危险的状态,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后都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

魏佳特别指出,“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抄送未保委,并告知报告人和未成年人”这一条,需要全社会引起注意。之前有不少热心群众,把走失的、遭遇家暴虐待的孩子线索报送有关部门,但未能及时收到回音。结果一个孩子往往在救助点呆了好几天,警方和家长却没收到信息,还在满头大汗地找。

《办法》对这个告知机制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把处理结果告知报告人,“谁办的事谁负责反馈”。正义的行为需要得到正面的回馈,才能强化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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