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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保个人账户 可“家庭共享”

梧州日报 2017-12-11 09:36 大字

新华社南宁12月10日电(记者何伟)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获悉,广西近日开始在自治区本级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等。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保障功能,增加互助共济性、提高使用效率,自治区社保局日前下发了《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同时可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此外,个人账户资金也可支付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药健字的保健食品。

自治区社保局提醒,要实现医保账户的“家庭共享”,需要授权人先绑定使用人,之后个人账户资金才能供使用人使用,具体授权绑定及变更授权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自治区社保局网上服务平台、自治区社保局自助服务一体机等3种方式进行办理。使用人在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授权人的社保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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