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消费遇11种情形可退房
市政消息
2017年12月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对商品房消费作出了新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
《条例》还明确了11种可以退房的情形:一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是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三是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四是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是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六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七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八是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九是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付的;十是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十一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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