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
12月1日召开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表决,确定我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我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的确定,体现了环境保护税促进企业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意图和导向,同时也兼顾了我区企业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要求,为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在我区的顺利开征夯实了基础。据悉,我区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与周边省份税额标准接近,能够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顾 闻 徐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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