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身符”来了 新版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炉 6种情形消费者可要求退学费 2018年1月施行
资料图片明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由经营者送货上门的商品出现问题需退换时,经营者应提供免费上门“回收”服务;刚买了40天里程未超3000公里“新车”就出现安全装置失效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提出整车退换的要求;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也需要与业主订立书面合同,更有效地保证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1日,广西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家用汽车整车退换期限分两个类别,并放宽了整车退换的条件等多个立法亮点,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戴上“护身符”。
家用汽车:汽车自燃等情形纳入整车退换条件
岁末年初,很多汽车经销商也推出很多优惠活动促进销售业绩,尽管新车出厂前以及到店都有着严格检验程序和标准,但在现实购车交易中也有一些消费者买新车遇到“问题车”遭遇退换车维权难的事情。
市民王先生就表示,尽管国家出台有家用汽车“三包”相关规定,但针对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却没有纳入范围,而汽车自燃的事件全国各地均有发生。
可喜的是,《条例》放宽了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并将消费者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分成两类。例如,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之日起60天内行驶里程未超3000公里,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车辆自燃等情形的均有整车退换。另一种情况,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50000公里,出现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轿、车身的主要零件质量问题的,分别更换两次后还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也可以提出整车退换。
退换商品:经营者提供免费上门处理退换货
随着消费渠道的增多,社会消费领域里的服务也越来越多样。比如,购物销售送货上门服务,这已不是新鲜事,但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和消费者提出,因情况需要退换货“三包”商品,经营者是否也可以提供免费上门处理退换货服务?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针对符合退货、换货条件的三包商品,《条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由经营者送货上门的商品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退货、换货或者承当消费者运送商品支付的必要费用。
此外,《条例》还对经营者的一些经营行为作出规定。例如,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符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物业服务:前期物业需与业主订立书面合同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面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职责。但是,很多市民反映,目前很多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这种情形之下的小区管理该怎么办?
针对市民的担忧,《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经营者之前,建设单位选聘企业服务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依据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一旦是建设者选聘物业来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情形之下,这些“临时”前期物业也需要与业主订立书面合同,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明确书面订立的合同里要有书面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长期空置物业的管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违约责任等内容。
培训教育:6种情形消费者可要求退学费
时下,各类兴趣班、辅导班、专业考试培训班等培训教育非常火爆,以即将到来的全国研究生统考为例,一些培训机构针对英语和政治科目打出“名师指点津”“名师押题”,实则无从考证“名师”资质,培训费用却是步步攀升。
针对这些市场乱象,《条例》规定了消费者可提出退学退款的6种情形,包括:不具备法定招生资格而进行招生;以虚假的教学、生活设施条件,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或者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场所、设备、设施;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
《条例》明确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新兴行业:立法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
时下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新兴消费行业,例如电子商务、快递、共享单车、月子中心、托幼服务等。在这些行业里也有不少消费维权问题存在,一些社会焦点问题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到,并提出建议增加对新兴消费行业的特别规定。
值得说明的是,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快递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因此,此次《条例》不再增加对这些行业的特别规定。
此外,对于共享单车、月子中心、托幼服务等新兴行业,它们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又不扼制创新行业的发展,目前正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故此暂时不在《条例》中对这些行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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