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笑气入刑让人高兴不起来
深度思考
□广西罗志华
买笑气合法,用笑气“吸毒”不合法。然而,令执法者头痛的是,处罚一个人拥有、运输、销售、不当使用笑气,在法理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但在11月27日,浙江云和警方在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指导下,终于开先河,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被移送起诉。(据《钱江晚报》11月30日报道)
笑气在酒吧、KTV包厢等娱乐场所泛滥,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理应得到遏制。因此,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本应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开先河”有望产生示范效应,将来类似的案件或将越来越多,更多非法经营笑气者受到法律的惩处,就会产生较强的威慑力,无论经营者还是使用者都将得到相应警示,这对治理笑气滥用现象比较有利。
但令人尴尬的是,这起案件在全国属于首例,这说明在过去,非法经营和使用笑气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查处,查处的难度之大可见一斑。这一次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来查处嫌疑人的,其打击力度不会太大,打击面也比较小。这些因素决定这个案件很难产生示范效应,查处笑气的案件仍可能以孤例的形式出现。
这是因为,笑气仅被列为危险化学品,尽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明确,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罚,但打击的力度势必要比贩卖麻醉药品和毒品弱得多。且社会上合法经营笑气的企业和个人较多,从他们手上流出的笑气被购买者改变用途后,就无法用非法经营罪来查处这些合法的经营者。笑气泛滥的上游关口都把不住,行动十分掩蔽的小商小贩和个人使用者就更加难以监管。
笑气在医学上属于麻醉剂,按理应该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但它并没有被列入这个目录,或许是因为笑气还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可以合法添加到蛋糕等食品当中。也就是说,笑气具有两面性,为了不影响到它有用的一面,就忽视了它危害的另一面。
所以,首例笑气入刑让人高兴不起来。治本之策,是要对笑气进行更加科学合理地定位,它的添加剂作用值得肯定,但它的麻醉药品作用更不可忽视,假如不能阻断两个用途之间的通道,笑气能随便买卖,就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应用强有力地监管避免笑气的用途被改变,假如做不到这一点,就应该果断牺牲它的食品添加用途,将其完全当成麻醉药品来管制,避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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