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领培训券 最高30万元/家 在北部湾经济区试行,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
本报讯(记者 史小辉)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在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广西定于今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开展职业培训券(下称“培训券”)申领发放试点工作(简称“试点工作”)。
培训券是指企业在开展职业培训时,等价于政府补贴的代金券,用于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按规定向政府申请兑现培训券。培训券专项用于企业依托外部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类外部培训,以及企业依托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类内部培训。
试点期间,培训券重点面向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中的企业发放。2017年度培训券总额度为47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培训券额度标准不超过30万元/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制订培训计划,按照人均培训成本据实申领培训券,申领标准最高不超过为800元/人。员工参加多个职业(工种)项目培训的,企业只能按其中一个培训项目申领培训券。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12月31日前,向北部湾经济区的设区市人社部门申领培训券。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是否符合培训券发放条件分批次进行审核,成熟一家,核批一家。因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申领条件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取消该企业申领培训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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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券申领条件:
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申领培训券时,企业应与培训券拟使用对象(参加培训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培训券使用范围:
1.依托外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选择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各级人社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2.依托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属于建设有自治区级以上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属于用人规模500人以上(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经所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具备开展内部技能培训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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