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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北海日报 2017-11-29 11:30 大字

一、居住证申领对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北海市(不含市辖三区户籍人口之间的跨区流动)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二、申报居住登记(可委托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北海市(不含市辖三区之间户籍人口的跨区流动)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公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推行的“互联网+平台”等其他方式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

申报居住登记方式有个人申报,委托申报,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及集体申报。

个人申报居住登记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居住地住所声明书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委托申报还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还需提交提交监护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集体申报需提交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指派办理人的身份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用人单位出具的单位宿舍住所证明(单位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在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

范围内连续居住的流动人口,登记居住时间可以跨市累积计算。

三、申领居住证明

公民需出具《居住证明》的,申报居住登记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根据信息系统中记载的登记信息,审核后依法免费出具《居住证明》,并当场办结。《居住证明》需加盖派出所流动人口业务专用章,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

通过公安机关推行的“互联网+平台”申报居住登记的,经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信息审核入库后,可在居住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设置的便民服务站(点、办)出具《居住证明》,并加盖户政部门或派出所流动人口业务专用章。

《居住证明》有效期满或丢失,公民需出具《居住证明》的,可继续申领。

四、申领居住证

个人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居住在直系亲属(北海市户籍人口)房屋的: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需提交本人学生证;没有学生证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就读证明。

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残疾人等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需提交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申领人近期一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到现场采集照片。

集体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交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申领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申领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特殊途径办理居住证

(一)实际居住

在北海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但没有及时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居住登记未满半年又急需使用居住证的群众,在能够证明其实际居住满半年(含半年)的,可通过“居住证特殊情况审批”途径办理。

申请“居住证特殊情况审批”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填好的《居住证特殊情况审批申请表》、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配偶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人才引进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急需使用居住证的,申报居住登记后可通过“居住证特殊情况审批”途径办理。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居住证管理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或更换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证发放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桂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证件制发周期力争不超过10日;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广西区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和变更居住地住址不需要换证的不收取费用。

居住地址变更

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住所变更证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县发生变动的,需按首次申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受理),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核实后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未损坏的无需更换。

六、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居住证期满后,居住证持有人拟在北海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期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申请居住证签注。

(一)按时签注且居住地住址不变的,提交以下材料当场办结:

1、本人身份证明;

2、居住证。

(二)逾期签注的,且居住地址不变的提交以下材料当场办结:

1、本人身份证明;

2、居住证;

3、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三)居住地住址有变化(含按时签注、逾期签注)的,提交以下材料当场办结:

1、本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居住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抵押银行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复印件或加盖印章的查询证明(一年期内);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发票;

(四)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二手交易的房屋:交易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完税凭证发票;

(六)拍卖的房屋:人民法院拍卖房屋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文件和北海市房屋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七)继承或受赠的房屋:继承或受赠的合法公证书和北海市房屋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八)政府保障性的住房(公租房或廉租房):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租用合同、租金缴纳记录凭证。

(九)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单位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房改房等):单位的住房报备材料、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住宿)证明手续;

(十)租赁的房屋: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未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该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十一)农村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二)其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属于“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北海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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