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
一、搬迁对象范围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以下简称“搬迁对象”),凡属于2015年底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迁出区范围,群众自愿且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标的,列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盘子,但原已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二、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建房自筹资金标准
严格控制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增加搬迁对象脱贫难度。全市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 0.25 万元。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免除其自筹部分。
四、搬迁后续脱贫产业和就业扶持
市、县(市、区)要按照《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逐户逐人对接,因地制宜,根据安置点特点落实相应的后续产业扶持和促进就业创业计划;多渠道筹措整合资金、资源、项目投入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务输出;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等服务,后续扶持手段多样化,使搬迁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五、搬迁户旧房拆除
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已搬迁入住或准备搬迁入住、以及原已签订搬迁协议但未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要尽快动员搬迁户签订,并按规定拆除旧房实施宅基地复垦,不愿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不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由地方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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