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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南宁日报 2017-11-23 09:33 大字

【案例】2017年1月13日7时许,吕小芳在明秀秀灵路口公交站下公车后过马路想搭乘校车前往学校,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当场昏迷。随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广西民族医院救治,经检查,被诊断为脑外伤,脾脏破裂,肺挫伤,全身多处骨折等。当天进行切脾手术,手术完毕后进入ICU治疗,于3天后转至广西民族医院神经外科进行脑外伤治疗。1月19日又转院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

家住白沙大道的李师傅,平时骑车上下班。今年初,有一天李师傅下班时下大雨,李师傅穿着雨衣骑车,由于风雨较大,李师傅边骑车边用手扶着雨衣,雨天路滑,李师傅从车上摔倒飞出去两三米远,摔在地上动弹不得。幸亏好心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李师傅为骨折。因为受伤骨折,李师傅花了医药费不说,还耽误了工作。事后,李师傅和家人想起网络上说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算工伤,那他正常回家更应该算工伤了。

点评: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第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第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案例中的吕小芳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非主要责任,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像李师傅这样,自己骑车滑倒受伤,是由于他本人雨天驾驶不慎造成,属于本人责任,所以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范围。

本报记者莫岚远实习生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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