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菱集团非法融资案一审宣判: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刑8年
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荣纳等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本文图均为 中新网 图
中新网柳州消息,11月22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荣纳等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2月期间,正菱集团实际控制人廖荣纳在明知正菱集团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利用正菱集团及其实际控制或者控股的正菱担保公司、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广西客家商会、柳州客家商会、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等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一审宣判现场。
在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正菱集团以本集团、正菱担保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等人为借款方或担保方,通过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协议、缴纳会费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至10%不等的利息为承诺,共向679个社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合计11.8亿余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3.1亿余元。
为提高经办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廖荣纳于2009年决定以集团名义,给予经办人吸收金额千分之一的提成奖励。被告人叶祉群、苏光华、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等7人分别为公司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几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
一审宣判现场。(第一排左一为廖荣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当天判决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廖荣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其余被告人,亦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现场。
此法,法院责令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6亿元;责令被告人苏光华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8万余元。另对被告人苏光华、周霖娜、廖杰、黎福媚及李伯勤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原题为《广西正菱集团非法融资案一审宣判,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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