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10类行政权力运行不得任性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如何监督进行了规定。例如规定群众或法人的申办事项,要求平均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没有设定办结时限的事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凡是能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等等。
据了解,办法涵盖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要求,全区将建立一体化行政权力运行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办理,并接受监督。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建立电子档案。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实施清单。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应载明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申请材料、办理形式、审查标准等要素。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比较多的就是去政务服务中心等机构办理各种事项,比如办理公积金贷款、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登记等。以前,很多人都为这些事项办理时间长、手续烦琐而苦恼,各地也在一直提高行政效率。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群众申办事项的办结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实施的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均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得设定特殊环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设定上述特殊办理环节及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未设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细化、量化申请材料标准,并明确申请材料类型、规格、份数、来源、签名签章等。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和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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