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保护隐私意识别落后于时代
□辛 静
据澎湃新闻报道,河海大学、广西民族大学、西安音乐学院等高校,近几年在进行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或获得者名单公示时,均披露了学生完整的公民身份证号码。这是继前一段时间多个地方政府官网泄露公民信息之后,又一种新型的公共部门“主动”泄露公民隐私案例。这些案例最大的共同特征是公共部门都有正当的名义,通常都是为了“信息公开”而批量发布。但这些正当理由通常又都经不住推敲。
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并没有必须二选一的尖锐矛盾,即便有时存在一些矛盾也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而避免。比如同样是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很多学校就没有披露完整的学生身份证号码。所以,这些泄露背后更直接的原因,还是在于很多公共部门根本没有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是属于“本能犯错”。这种集体无意识,才是最值得警惕的。
公共部门的这种“本能犯错”,不仅行为本身有违法律伦理,其潜在危害性也很大。因为公共部门发布的信息“含金量”非常高,不仅包含了公民个人的身份资料,还泄露了某些特别的动向。比如有的是领取大学生创业补贴,有的是领取低保、保障房等。而这些资料和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骗子掌握,就更容易实施“精准诈骗”。当初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正是在申请教育助学金的时候,接到了骗子要发放助学金的电话,才会那么容易上当并酿成人财两空的悲剧。
从已经被媒体曝光的那些案例来看,媒体一曝光、公众一批评,有关部门就认识到不妥并表态改正,但没有被曝光的地方和领域,则继续放任自流。改变显然不能仅靠这样点状的整改,而需要一次系统性的转变,也不能仅靠舆论的外在监督,而要让公民隐私保护成为公共部门内在的行为准则。公共部门保护隐私意识别落后于时代,有关方面有必要据此来一次全国性的排查,看看还有哪些部门或领域在“坐等曝光”,也借此机会摸清公共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全部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归纳,明确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边界。
虽然过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中,也有对公共部门信息公开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实践还是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一些案例,明确具体部门的公民隐私保护的行为准则,防止再出现无意识泄露和无意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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