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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政策倾斜…… 贫困户看病“减负”

玉林晚报 2017-11-17 09:53 大字

因病致贫返贫是脱贫攻坚难啃的“硬骨头”,“病倒一个、压垮全家”的问题在一些贫困乡村非常突出。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医改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政策倾斜等多项利好政策,努力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难题。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通知》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推行广受益、见实效的医疗保障救助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大病保险政策向贫困人员倾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广西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记者陶继军通讯员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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