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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工作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设课后服务 校内午托班领到“许可证”了

南宁晚报 2017-11-03 06:24 大字

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也获鼓励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本报记者 赖有光 摄

本报讯(记者 赵金玲凌剑伊)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午托,一直是家长关注的热点话题。不少家长感叹,学校内午托班“一床难求”;而校外午托良莠不齐存在监督的盲区,让人难以放心。

那么,校内午托如何开办?校外午托怎么才能让家长放心?让人欣喜的是,记者1日了解到,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及课后兴趣班等校内课后服务,同时鼓励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这意味着——广西要放开校内午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恢复午托,还可开设兴趣班。

据了解,2011年以前,广西部分城市学校为了解决中午放学后学生家长上班与接送学生不便,学生到校外摊点用餐不卫生、不安全等问题,自发办起校内午托,解决学生午餐、午休问题,但同时也存在学校收费标准不统一,食品来源、质量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011年,为了规范校内午托管理,自治区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校内午托的制度建设、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卫生管理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得到了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到2014年,教育部等5部门出台《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根据文件要求,广西取消了学校“校内午托服务费”的收费许可。

失去经费来源之后,大多数学校午托难以为继,陆续停办。随后校外午托等托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一些机构无证经营现象突出,且多隐藏于居民家中,安全隐患多。

午托问题引起了大多数学生和家长的不满,中午、下午的课后服务呼声越来越高。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希望恢复校内午托或规范校外午托管理的建议、提案。

2017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的指导意见》,对课后服务工作原则、服务内容和方式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广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原有政策上加以突破,发布了“广西版”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鼓励和支持学校提供校内午托,同时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这些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

《意见》确定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事项,明确了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按物价局标准收取费用,其他课后服务由财政补贴,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的名义违规乱收费。

另外,由校外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原则,探索由校外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为收费主体、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分担运行成本的机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商教育部门确定。

《意见》亮点

●有条件的学校提供午托,学生自愿参加

《意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学生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校内课后服务公益惠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提出,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免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地方,鼓励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服务方式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要公开

如何管理?《意见》提出,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防止校内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鼓励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坚决防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校内课后服务优先保障困难群体

校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意见》提出,中小学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等方式解决经费来源,严禁学校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

●鼓励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要发挥校外机构(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探索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

●老师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可以取得报酬

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学校举办的其他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财政安排的校内课后服务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教职工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学校内开展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新闻链接

校内课后服务有这些规定

《意见》确定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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