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办法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确保边疆安宁巩固、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评比,以及对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与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自治区综治委每年与其成员单位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考评工作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由自治区综治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鼓励创先争优,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评指标
第六条 对设区市、县(市、区)的年度考评标准由自治区综治委每年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综治委)印发的年度考评细则以及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制定印发。考评基本内容有:
(一)成效指标。主要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解决进京非正常上访突出问题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过程指标。主要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源头预防工作、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平安建设宣传工作、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平安建设、落实领导责任制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进平安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加分指标。主要对上级到当地召开现场会、工作经验获上级通报推广、经验做法被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单位主办的简报(专刊)刊发、获上级表彰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限制性指标。重点在年度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重特大案(事)件发生情况、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未达到要求即取消相应评先资格,直至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七条 对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年度考评标准由自治区综治委每年根据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各成员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予以制定印发。考评基本内容有:
(一)组织指导指标。主要对落实领导责任制、执行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执行综治工作述职制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专项工作指标。主要对整合系统基层力量纳入网格化管理、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对接等自治区综治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系统平安创建指标。主要对各系统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如全民禁毒斗争、打击传销活动、“平安学校”创建活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等进行考核。
(四)考核把关指标。主要对参与自治区综治委组织的全区年度考评工作和日常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申报、评定、评选条件
第八条 每年度平安市由各设区市申报。申报平安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辖区内平安县(市、区)达75%以上;
(二)年度群众安全感达90%以上;
(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并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案(事)件;
(四)年内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没有因在平安建设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每年度平安县(市、区)由各县(市、区)逐级申报。申报平安县(市、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辖区内平安乡镇(街道)达80%以上;
(二)年度群众安全感达90%以上;
(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并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案(事)件;
(四)年内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没有因在平安建设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每年度对考评达标的设区市评定责任奖等次,评定条件如下:
一等奖:年度考评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下同),位于全区设区市(下同)前5名,且年度群众安全感排名位于全区前7名的。
二等奖:年度考评得分位于全区第6至10名的,或年度考评得分位于全区前5名但因群众安全感未达到要求而未能被评定为一等奖的。
三等奖:年度考评得分位于全区第11至14名的。
第十一条 每年度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考评档次评定标准如下:优秀为考评得分95分以上,合格为考评得分85至94分,不合格为考评得分84分以下。
第十二条 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市评选条件如下:
(一)评选周期内,连续被命名为平安市;
(二)评选周期内,两年考评得分总和位于全区前7名;
(三)评选周期内,第二年度群众安全感位于全区前7名,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突出的先进经验获中央或自治区肯定的;
(四)评选周期内,没有被中央有关部门挂牌整治。
第十三条 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县(市、区)评选条件如下:
(一)评选周期内,连续被命名为平安县(市、区);
(二)评选周期内,第二年度群众安全感位于全区县(市、区)前75名,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突出的先进经验获中央或自治区肯定的;
(三)评选周期内,没有被中央有关部门挂牌整治。
第十四条 突出的先进经验获中央或自治区肯定的情形如下:
(一)中央综治委(办)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到当地召开会议推广当地经验的;
(二)在中央综治委(办)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包括视频连线、会议发言);
(三)自治区综治委(办)到当地召开会议推广当地经验的。
第十五条 除先进市、县(市、区)以外的建设 “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由自治区综治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平安市、县(市、区)申报命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平安市的,由各设区市综治委组织自评后,向自治区综治委申报考评;申报平安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综治委组织自评,报各设区市综治委审核后,向自治区综治委申报考评;
(二)自治区综治委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的设区市、县(市、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授权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综治办)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并提出平安市、县(市、区)考评意见;
(三)考评意见为达标的,提交自治区综治五部委厅(即自治区综治委、自治区纪委机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同)联席会议审议;
(四)自治区综治委全体会议审定,并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公示后,由自治区综治委分别命名为平安市、平安县(市、区)。
第十七条 每年度设区市责任奖等次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设区市开展自评;
(二)自治区综治委组织承担年度考评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区市进行单项考评;
(三)自治区综治委组成考评组,对设区市进行实地考评;
(四)自治区综治办将各设区市自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给出的单项考评分、考评组考评分进行会审综合,得出各设区市最终考评得分;
(五)自治区综治办根据考评得分提出责任奖等次评定意见,并提交自治区综治五部委厅联席会议审议;
(六)自治区综治委全体会议审定;
(七)自治区综治委发文通报。
第十八条 每年度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考评档次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开展自评;
(二)自治区综治办组织实地考评;
(三)自治区综治办根据考评得分提出档次评定意见,并提交自治区综治五部委厅联席会议审议;
(四)自治区综治委全体会议审定;
(五)自治区综治委发文通报。
第十九条 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综治委下发通知启动评选申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综治委、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评选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汇总初选后报送自治区综治办;
(三)自治区综治委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成立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四)评委会对报送参评名单进行评选(由评委会委员投票表决),并将评选结果上报评选领导小组;
(五)评选领导小组将评委会评选出的拟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六)评选领导小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进行审定后,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获奖名单并下发表彰决定。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评情况,评定年度平安市、县(市、区)。符合年度平安市、县(市、区)条件即为考评达标。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评达标的设区市评定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奖 (以下简称责任奖),责任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考评分数达一定分值即为考评达标。对考评达标的成员单位评定优秀、合格两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每两年评选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考评不达标的单位,按照自治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给予挂牌督办;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市县、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社区)的具体考评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综治委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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