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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一)

北海日报 2017-10-18 15:51 大字

一、前沿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发案区域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涉及领域逐步蔓延扩散,“下乡进村”趋势呈现。非法集资形势多样化、手段隐蔽化、操作职业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重拳出击,在保持对非法集资高压态势的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区开展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制作了本宣传材料,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危害、表现手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借此帮助广大民众和筹融资者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地抵制不法分子的蛊惑,理性投资。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希望全区各界都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气氛,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共建美好和谐广西。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和风险承担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使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涉及罪名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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