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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规划变更,开发商有无告知业务?

南国城报 2017-10-12 13:17 大字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

律师说法

读者张女士:我看中城西某楼盘,并在去年年底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今年6月,去楼盘看房时发现,我买的那套房所在楼栋前的一幢商品房设计变更,楼层增加了五层。并且所买的两房户型也和开发商之前的设计户型图有所不同。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权?房屋规划变更,开发商无需告知买受人吗?

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维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规划局提出异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业主)均可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异议,可通过网上或信函等方式提出。第二种方式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撤销向规划部门提出的申请,因为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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