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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消费应索取凭证

南宁日报 2017-09-30 06: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杨玲)9月29日,广西消委会发布2017年国庆、中秋“双节”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旅游、餐饮等消费时要注意安全、理性消费。

中秋节临近,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应选择有信誉的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注意查看保质期以及包装是否规范、完整,信息是否齐全,认清有无QS安全标志等。在国庆、中秋假期期间,消费者与亲朋好友在外就餐时,要注意饮食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点菜时,要核查菜单、单价和计量,结账时,要索取发票。

外出旅行的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交通工具、旅游景点、住宿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明确旅游价格及违约责任。一定要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在旅行过程中还要注意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在购物环节要提高警惕,防范购物风险,拒绝强制消费行为。

此外,在假期期间,消费者在购物、聚餐、旅游消费时都要索取并保存好发票及其他消费凭证,消费凭证上应注明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委会(消协)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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