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多次出轨被告 当庭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广安日报 2021-03-20 03:16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二人离婚,且被告肖某赔偿蒋某精神损失费4万元。

肖某与蒋某系初中同学,自然发展恋爱关系,2012年生育一子,2016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发现肖某多次出轨,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蒋某精神受创、压力巨大,夫妻关系恶化,蒋某遂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且肖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他在外面出轨了3个女孩子,这些女孩子还在微信上找到我,问我与他是否离婚。而且他还在外造谣说我们的小孩不是他的亲生子,这些都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打击,我要求离婚,他赔偿精神损失费,还要向我道歉!”庭审中,蒋某控诉。

经过法官的审理询问,肖某承认与两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最终肖某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当庭道歉,也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的过错行为,愿意作出适当赔偿。因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岳池县人民法院最终酌定判决双方离婚,且肖某赔偿蒋某精神损失费4万元。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岳池县人民法院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原《婚姻法》所列举的四类情形,更有利于惩罚过错方,对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进行保护。(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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