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诱鸟器非法捕鸟6万只 领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9-15 00:45 大字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对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所办理的魏某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鸟网、电子诱鸟器等非法狩猎工具予以没收。

2019年9月28日,魏某与伍某(另案处理)经过协商,由魏某负责挑选捕鸟地点、租房、收购及销售工作,伍某负责组织捕鸟人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9月29日,由伍某带领杨某四、杨某明、梁某从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出发,到达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捕鸟地点,在魏某的帮助下使用鸟网及电子诱鸟器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10月至11月期间,魏某与伍某、杨某四、杨某明、梁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6万余只。魏某以死鸟0.6元/只的价格进行收购,伍某另按0.1元/只提成,魏某再将收购的野生鸟类以每只1.2元左右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前锋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民警对魏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其家中查获大量狩猎工具及鸟类死体。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他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惩处。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钦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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