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闹事阻碍执法 他获刑9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20-07-23 01:00 大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广安中院对上诉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这意味着,由岳池县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经查,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岳池县公安局镇裕派出所接110指令:石鼓乡小学前面有一个“酒癫子”在闹事。镇裕派出所民警周彬带领辅警陈勇到达现场后了解到,黄某某酒后在公路上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对车辆进行打砸。民警遂依法传唤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拒不配合还辱骂、脚踢出警人员并用手强抢周彬佩戴的执法记录仪,随后逃离现场。

前来增援的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民警范建平、辅警李聪在石鼓乡石鼓小学附近发现黄某某,但黄某某仍不配合,采取躺在警车后轮下、言语辱骂的方式阻拦执法,后黄某某被强制带离现场。

岳池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之前还被刑事处罚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岳池县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刘刚 记者 雍剑波

检察官提醒

酒后既要做到不开车,也要做到不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更不应阻碍民警执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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