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居吵架后自杀 邻居要承担责任吗?

广安日报 2019-12-25 02:37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蔡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系邻居。2017年8月12日中午,蔡某某发现刘某某家的竹子伸到她家中,未经刘某某同意就把竹尖砍掉,二人发生口角,刘某某一气之下用石头和瓦片将蔡某某家窗户打烂,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

一个月后,刘某某家的鸡跑到蔡某某家的围栏中,双方发生争吵。后来,胡某某又不顾蔡某某反对,将自家的狗拴在蔡某某家竹子上,两人在争吵中打起来,蔡某某挨了一记耳光。

不欢而散后,蔡某某怎么也想不通近来发生的种种纠纷,第二天早上在家喝农药自杀,因医治无效死亡。蔡某某的家人认为邻居刘某某、胡某某是造成蔡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故起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5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刘某某、胡某某均承担5%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蔡某某家人17941.2元。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8月27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计算出相应损失金额。

本案中,刘某某、胡某某与蔡某某因纠纷产生争吵及辱骂行为是催化剂,导致蔡某某产生消极情绪和萌生吞服农药自杀的念头,是蔡某某自杀的诱因之一,故被告对蔡某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在责任比例上,蔡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该院综合衡量本案起因、经过、损害后果等,依法判决被告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告诫广大市民,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珍惜生命且对生命存在敬畏感,要理智处理负面情绪,切莫走极端,避免发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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