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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亲友行骗 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广安日报 2017-06-06 05:48 大字

□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妈,我打架被抓了,快给我打6000元”“爸,我打牌被抓了,快给我转5000元”……2015年10月,岳池人李某某受朋友邀约,前往广州,冒充被害人亲友编造各种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广安人实施电话诈骗。

两个月后,李某某及同伙在广州人和地铁站附近实施电话诈骗,被当地民警抓获,并缴获一批手机、银行卡等涉案财物。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李某某伙同他人骗取了8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7.5万元。

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

广安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说,当接收到与钱财有关的电话时,尤其是陌生来电时,大家千万要提高警惕,谨防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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