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首例客车超员驾驶员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杨雪莲)2月2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被告人向某因客车超员率达131%,被法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成为广安市首例因客车超员列入刑事案件的驾驶员被判刑的案例。
2016年12月26日17时30分,被告人向某驾驶车牌号为川X207**中型普通公路客运车,沿省道304线从岳池县罗渡镇往华蓥市左家坪方向行驶,当行至罗渡大桥桥头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载44人,超员25人,超员率达131%。公安民警当即传唤被告人向某至岳池县公安局罗渡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12月28日,向某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7日,因被告人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岳池县检察院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惩处,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该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邀请了广安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民警代表3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该案件承办法官就《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危险驾驶入罪的情形,结合案例进行了讲解,特别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的入罪情形进行了说明。法官指出,该修正案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均纳入到刑法规范范围内,通俗地说就是严重超员、超速驾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员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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