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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骗保31万元 男子获刑6年处罚金1万元

广安日报 2017-01-17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年至年,岳池人杨某因患尿毒症,为筹集医疗费用,他从医院“串串”处购买余套虚假的病历资料及发票,并顺利报销费用。

年的一天,杨某同往常一样去申请报销医保时,被经办人员无意发现其中“猫腻”。随后,岳池县医保办工作人员报警。

经查,5年里,杨某多次到当地中心卫生院申报新农合医疗保险,并非法获得补偿款万余元。

年8月日,岳池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岳池县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邹华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司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岳池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使个人情况特殊也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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