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买卖吗?

广安日报 2021-05-18 01:15 大字

□武胜记者站 肖雪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述:

武胜人邹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在同学聚会期间,邹某向刘某透露自己有一套电梯房出售,恰逢刘某需要购买房屋。2020年2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邹某将涉案住房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按照约定先给付了18万元购房款。

2020年9月15日,刘某以涉案房屋系安置房、现无不动产权证书且无法立即过户等理由起诉邹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武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结案。

2021年4月,邹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剩余房款3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加剧。

考虑到买卖双方矛盾较大、安置房买卖跨度时间长等特点,受理该案后,武胜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从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刘某与邹某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购房合同,邹某退还刘某购房款。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刘畅胜介绍,近年来,因城市改造等带来的拆迁安置越来越多,相应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

刘畅胜说,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安置房是否产权明晰,一般房屋需要有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明晰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产权登记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买卖安置房时要查验其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避免安置房的产权不明晰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安置房买卖与普通商品房买卖过户需要花费的费用也不一样,买受人也需要特别注意。

本案中,邹某的房屋系安置房,现无不动产权证书并且无法立即过户,故法院兼顾双方利益,最终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刘某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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