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首例脱逃罪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结
本报讯(杨晓娟)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涉嫌脱逃罪一案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嘉陵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9个月,成为嘉陵区首例脱逃罪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经查明,1995年2月15日9时许,方某在监外劳动工地上厕所时趁机脱逃。脱逃期间先后辗转于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以捡垃圾、乞讨为生。今年5月21日,方某到户籍所在地武胜县乐善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脱逃罪行。
审查起诉期间,嘉陵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1997年刑法未颁行前实施的犯罪,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中不受追诉时效有关规定。南充市检察院驻嘉陵监狱检察室立即开展引导侦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结合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情节,认定其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方某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由嘉陵区检察院值班律师见证,在被羁押监狱所在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该案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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