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微信红包”还能要回来吗?

广安日报 2019-12-11 01:31 大字

□本报记者 梁蓉

案情回放:

张某系武胜县城一健身房会员,陈某某系该健身房教练。两人自2018年1月相识后,张某对陈某某展开火热追求。为博得陈某某的欢心,张某从2018年1月底开始陆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陈某某支付钱款。

2018年2月,陈某某暗示张某,双方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但陈某某从未公开张某系其男朋友。短短两个多月,张某分50余次向陈某某支付4万余元,其中包括含有“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金额。支付的钱款,除极小部分系张某主动支付外,其余大部分钱款均系陈某某以买手机、衣服等各种理由向张某索要。为巩固感情,张某只好支付。

张某觉得陈某某是利用这样的关系在疯狂地向他索要钱财,于是拒绝了陈某某之后的种种要求。此后,两人感情恶化。

2018年5月10日,张某以陈某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讼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返还张某46853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判决陈某某返还张某18600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0月15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张明涛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害;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张某主张其给付陈某某的全部案涉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根据《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给付陈某某的全部案涉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也不符合建立男女恋爱关系循序渐进的常理,因此不能认定张某给付陈某某的全部案涉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同时,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确立恋爱关系,而赠与给女方的财物,更多的体现为正常的社交行为,法律不应过多的介入,且张某此时的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在这之前赠与的财物,陈某某受赠后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支付的钱款,应认定为张某为达到与陈某某结婚目的的赠与,此时赠与目的没有实现,陈某某应当予以返还,陈某某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恋爱时间较短等因素,酌定陈某某向张某返还18600元。

法官提醒说,正确的恋爱价值观应当是健康的、单纯的,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切勿用金钱衡量爱情。

新闻推荐

今年以来,武胜县公安局坚持“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争当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践行者

□陈力武胜记者站肖雪本报记者龙俊帆“基础强,则社会稳。”近日,武胜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杨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派...

武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武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