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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席组织者与同桌人担责 40%

四川法制报 2018-01-25 09:55 大字

新房落成,主人宴请建房工人,不料其中一人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家属将酒席的组织者以及同桌的用餐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20余万元。记者17日从武胜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过量饮酒者曹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酒席组织者以及同桌者等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参加酒宴喝太多 醉酒死亡!

2017年1月13日,武胜人陈某家的新房落成,按农村风俗举行“立房子”仪式。除亲朋好友外,陈某还宴请了建房工人曹某、赵某等。当天中午,曹某与工友赵某等8人同桌吃饭。席间,好酒的曹某不时向别人敬酒。酒足饭饱后,醉酒的曹某已站立不稳,走路东倒西歪,还与人发生口角。他打算骑摩托车回家,被舒某等人阻止。随后,舒某、赵某将曹某送回家。不久,曹某死亡。经鉴定,曹某系乙醇中毒死亡。

4月5日,曹某家人起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酒席的组织者陈某以及与曹某同桌的8名用餐者共同赔偿20余万元。组织者和同桌人 有无过错?

武胜县法院法官滕俊贤表示,饮酒导致受害人死亡后,请求同桌聚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酒席组织者与同桌用餐人对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陈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其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阻止有可能影响客人安全的行为发生,本案中,曹某醉酒后,他未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存在一定过错。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同桌的其他8名被告有效地尽到了劝阻曹某饮酒及曹某醉酒后的照顾、救护义务。

故综合9名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过错程度,该院酌情认定陈某等6人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卢某二人各承担4%的民事赔偿责任,舒某承担2%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且平时好酒,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其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吴云川石芳记者雍剑波

◎律师提醒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提醒,有人处于或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中,即使同桌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的行为,同桌人也应负担先前饮酒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注意义务,即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救护等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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