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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利息、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

广安日报 2016-11-17 00:00 大字

□武胜记者站 闫金强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述:

今年2月5日,陈某向何某借款28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约定借款利息按某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的4倍(年利率高于24%)计算,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6日。

另约定在借款期间陈某每月若不按时支付利息,何某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同时,陈某还得保证该抵押物无查封,否则陈某要向何某一次性支付借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之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其抵押的房屋已被查封。今年4月12日,何某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按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为止);陈某支付何某违约金84万元;陈某支付何某催收借款所支出的费用10万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对何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均予以认可,但何某主张的费用已远超法律规定,故武胜县人民法院不完全予以支持,通过向何某释明法规,何某变更了诉讼请求。

今年5月6日,经该法院调解,两人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归还何某的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周建华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予以支持;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由债务人自愿支付,不受法律强制性约束,即便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债务人若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

此外,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年利率、违约金总计高于24%,故法院对何某的主张不全予以支持,经调解,陈某与何某协商达成一致。

周建华提醒说,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违约金受法律限制,借贷双方即便协商一致也不能突破法律的最高限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是公民之间私下行为,初始阶段往往不为他人所知,管理及执法机关无法预知,待矛盾凸显,债务人往往债台高筑或逃匿,无财产可执行,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因此民间借贷要慎重。

另外,即使借贷,也一定要保留借款合同以及付款依据,特别是大额借款。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没有支付凭证,难以认定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履行了出借义务,从而难以认定借款合同已生效,导致债权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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