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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意纠纷父子三人致人轻伤赔钱又获刑

广安日报 2016-10-20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武胜县周某甲与黄某甲系同行,都是修坟匠。

2013年的一天,两人因一桩生意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回到家,周某甲越想越不服气,便将此事告诉两个儿子。

为泄私愤,父子三人找到黄某甲,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黄某甲脸、腰、胸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损伤属轻伤。

事后,父子三人赔偿了黄某甲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10多天后,父子三人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他们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罪行。

2014年,武胜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照《刑法》相关法规,判决周某甲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子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武胜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称,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周氏父子为泄私愤殴打黄某甲,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三名被告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取得黄某甲谅解的事实,遂依法从轻判处。

法官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切莫以暴力方式泄私愤,不理智的维权方式将受到法律严惩。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公平竞争,不要因生意纠纷而伤害竞争对手,让同行变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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