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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应尽扶养义务

广安日报 2016-09-03 00:00 大字

□钱军

案情简介:

胡某与陈某结婚30余年,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陈某从武胜某企业退休后,每月有2000余元的退休金,胡某没有收入,两人的日常开支全靠陈某的退休金。以前两人感情尚好,陈某将自己的退休金交给胡某保管使用。最近,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执,陈某一气之下,拒绝将自己的退休金交给胡某。无奈之下,胡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

近日,武胜县法院将法庭搬进当事人所在社区,进行巡回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胡某扶养费600元。

法官点评:

武胜县法院法官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胡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胡某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陈某应当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给付胡某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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