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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出头打群架致人死亡获刑罚

广安日报 2016-09-27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0年11月13日,武胜小伙小杨接到朋友汤某的电话,邀其与小蒋、小曹、小吴、小陈、小刘等人,带上管制刀具去县城一家歌城外为他出头。

当天傍晚,小杨一行同汤某到达约定地点。在汤某与对方人员匡某谈判时,匡某突然拿刀刺向汤某,汤某立即指示小杨等人追砍匡某,小杨手持钢管参与斗殴。一场混战后,匡某身中数刀,造成其肝脏和右肺下叶破裂,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除在逃人员小杨外,涉案人员均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受到法律制裁,其中汤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小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积极参与人员均被判处刑罚。

2014年5月18日,小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8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根据小杨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小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称,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聚众指人数众多,至少3人;斗殴是一种流氓行为,采用暴力手段相互搏斗。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杨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投案自首,酌情从轻处理。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盲目为他人出头,终将自尝苦果。而真正的朋友,在彼此遇到麻烦时,会引导对方用合法的方式理性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助纣为虐,一同走向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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