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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不应随意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广安日报 2016-09-20 00:00 大字

□曾勇钧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1981年,武胜人徐某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承包了约1.3亩土地。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武胜县人民政府向徐某再次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1年,徐某外出务工,并委托同村村民代耕,两年后,徐某的承包地开始由吴某代耕。2009年,该村民小组将徐某的1.3亩责任田收回,重新发包给吴某,并与吴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同年,武胜县人民政府向吴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4年11月,徐某返乡,发现自己的承包地已被村民小组发包给了吴某。徐某多次向村委会、乡政府请求处理未果,于2015年11月16日诉讼至武胜县人民法院。

今年5月9日,武胜县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村民小组与吴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吴某返还徐某1.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吴某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曾勇钧称,当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类似这样的案子较多。农村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相关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承包方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除非老百姓自己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应随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问题关乎民生,需要法院和法官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智慧,力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同时,也提请各村干部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处理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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