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身亡家属状告医院无据被驳回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3日,武胜男子林磊(化名)因肠胃疾病在该县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0多天后,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不堪病痛折磨的林磊给妻子留下一封遗书,称不愿意拖累家人,请求妻子帮他照顾好母亲及两个孩子,便悄悄从6楼跳楼身亡。
林磊家属悲痛欲绝,在他们看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及监管义务,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20多万元。
经查证,林磊住院期间接受的一系列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院方已尽了法定义务,并现场勘验查明坠楼现场的设施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要求被告对林磊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周建华称,病人入住医院治疗后,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合同,具有其特殊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医方行为是否违约时,以审查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主,即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确定的义务。如果医方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即是违反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当审查是否违反双方的特别约定,综上,医方在明显违反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磊入院后接受了正规的医疗,该院还将治疗风险告知了患者及其家属。医院设施也符合安全规范,且林磊主观上自杀愿望较强,同时,其家属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
周建华强调,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但该案的发生,也值得对“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的反思。作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治疗的同时,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关怀,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治疗,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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